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26
文  号: 湾政办秘〔2020〕1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02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县住建局、湾沚镇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811236
名  称: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芜湖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010

 

湾沚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芜湖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D危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

D级危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保障我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居住D级危险房屋家庭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关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D级危房”)。

第三条 【危房鉴定】 D级危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在“芜湖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技术服务库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内选择一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四条 【申请方式】 房屋所有人发现居住的房屋出现质量严重问题,须持有合法证件,向县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县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房屋所有人选择检测单位。

第五条 【危房处置】 D级危房价值包含D级危房评估价值和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核算价值。其中D级危房评估价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年度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当年度未制定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参照最近年度补偿方案。下同),由县住建局对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进行丈量、认定,并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所得的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核算价值按照当年度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由县住建局组织人员登记、核算补偿价值。其他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按照当年度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予以认定,并按规定核算补偿价值。

(一)申请产权调换。由县住建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在县政府现有的安置房源中,安排一部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根据D级危房价值和安置房源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实行产权置换。

(二)申请货币化征收。由县住建局负责,按照D级危房价值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申请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选择产权调换、自购房的,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由湾沚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住建局审核,对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安排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签订租房合同、缴纳房租(D级危房价值逐年抵缴保障性住房房租,不支付货币化补偿款),并实行应保尽保;也可以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购买。

房屋所有人应当配合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经县住建局现场勘查,符合拆除条件后,房屋所有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自主选择申请。D级危房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得按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结算。

对已鉴定的D级危房,必须停止使用、整体拆除。D级危房鉴定报告应及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收到D级危房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对D级危房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D级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在本县唯一居住房的,可提供公租房过渡。房屋所有人仍然拒绝接受第一款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继续居住、使用危险房屋的,后果由房屋所有人自负。

第六条 【房屋评估】 为体现公平公正,房屋评估机构由县住建局在芜湖市区二级以上(含)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中摇号产生。危房评估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并由房屋所有人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评估资料。

第七条 【管理职责】 各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危房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台帐:

(一)湾沚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危房处置前治理监管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危房管理政策制定工作,对房屋检测鉴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保障房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危房的丈量、评估、登记、算账、结算,危房拆除清理并将拆除面积和位置通报县城市管理局。

(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拆除后的闲置土地上违法建设和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查处。

(四)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投公司)负责组织安置房源;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产权不动产权注销登记,依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八条 【方便群众】 对遇到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D级危房,各工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九条 【违规责任】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D级危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和置换的房屋、补偿款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房屋补偿款及置换、配租的房屋。

第十条 【责任追究】 有关工作人员在D级危房改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湾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122日印发的《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城关地区D级危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