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9-30
文  号: 湾政办秘〔2018〕93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3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县农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811668
名  称: 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芜政秘〔201893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境内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条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劣汰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家庭农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五)产业符合区域规划,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1.种植业:粮油原则上集中连片200亩以上;中药材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20亩以上,露地蔬菜常年种植50亩以上,水生蔬菜100亩以上(莲藕20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3500平米以上且年生产15万袋以上;经果林80亩以上。

2.水产业:连片养殖池塘面积80亩以上或标准精养渔池连片面积50亩以上。

3.林业:用材林300亩以上,苗木200亩以上,花卉、苗圃30亩以上。

4.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100亩以上,且年产值50万元以上。

提倡适度规模经营、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对家庭农场建设的生产基地如基础设施完善、投入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可适当放宽土地规模标准条件。

(二)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业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流转期限10年以上。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营业场所。

(四)种植业家庭农场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水产类家庭农场具备投饵、增氧及水质检测设施,实行生态健康养殖。

(五)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自觉执行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具有“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使用者,或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六)按照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制度上墙。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农业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九)规范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

(十)完成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

(三)土地流转合同、林地流转协议或林权证明(复印件);

(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第六条  认定管理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各镇对照条件进行遴选推荐。县农委对各镇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复审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县政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委发文公布。

(二)开展示范认定。每年新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30家左右,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从县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检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条件和标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