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7-25
文  号: 湾政秘〔2019〕38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2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县司法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912219
名  称: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秘〔20193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芜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972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人民政府  

  20197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职责,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县司法局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在法学专家、律师中遴选。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2年,连续聘任的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本县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八条  县政府遴选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司法局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申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人选或单位,并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人选或单位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县司法局在统筹专业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或单位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三)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司法局将拟聘人选或单位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确认为法律顾问。

第九条  聘请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代表县政府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代表县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县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县司法局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聘请法律顾问的,应提供相关依据材料报县司法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涉法涉诉事务较少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可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各镇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1231日印发的《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秘〔2014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