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9 09:03信息来源: 花桥镇阅读次数:编辑:陈健 字体:【  

芜湖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县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提高救助效率,为我县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201981日起,县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政府。镇政府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镇政府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在芜湖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

1.信息核对。镇政府每月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镇、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委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镇民政办提出初审意见,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镇政府评审会审批

(三)审批

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镇纪检负责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审核审批表》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四)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对镇政府报送的审批结果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并对镇政府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特困人员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由县民政局向各镇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编制委托下放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委托书。

(二)组织培训指导。各镇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在具体工作中,县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镇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

(三)成立领导小组,签订委托书。各镇成立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领导小组与县民政局签订《芜湖县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

四、主要职责

村(居)委会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镇政府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协助镇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在当月15日前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

4.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做好对各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3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各镇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应立即停保。复核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由镇政府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月15日前完成系统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资金发放花名册保持一致;

(三)县民政局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县民政局根据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注重实效。各镇要督促村(居)委员会按照政策规定,协助镇民政办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镇纪委要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有序管理。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镇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对审批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进行管理。县民政局收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办理,各镇政府应当行使审批权。

 

 

A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附件1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社救函〔2019122号)精神,芜湖县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芜湖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及《芜湖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5日前书面报芜湖县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