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连续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
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连续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 9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家庭,且连续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
足 0.3 亩且连续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4 级且连续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连续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