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42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物价指数、消费水平等因素,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2元/月提高到710元/月,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861元/月提高到923元/月,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530元/人/月提高到572元/人/月,自2020年7月起执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