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资讯】【以案普法】小学生在校发生冲突调解员课堂说法明理

发布时间:2024-09-06 17:16信息来源: 湾沚区湾沚镇阅读次数:编辑:梁月婷 字体:【  

    学校是师生集结的地方,学生之间发生打架,可以说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可以减少再减少,但是总归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在处理此类事情过程中要多方面多角度考虑,结合教育和警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案情简介】
    2023 年 9 月 25 日晚,管某情绪激动至花桥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上二年级的女儿在学校被另一个学生打了,要求民警马上处理。民警询问管某女儿受伤情况,管某称其女儿告诉他:同校四年级的一个男孩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学校操场上“纠集”另外两个学生一起,那个男孩就在女儿头上打了两下,管某称不想要钱,自己在家都没有打过女儿,就是想出口气,要不给自己女儿打回来,要不给自己打两巴掌。民警先是安抚管某某,可以带女儿先到医院去治疗,管某称就是比较气,受伤是很轻微。
【调查与处理】
    因当日系晚上报警,学校已经放学,管某的女儿也不知道男孩的姓名,只知道是同校四年级的,无法了解男孩其他信息。当晚民警就联系管某女儿的班主任,先将此情况通报,并约定次日早上处理此事。管某称就要两点:1、要求打人的小学生赔礼道歉、作检讨;2、因为学校没有尽到管教义务,要求学校给与赔偿及班主任道歉;3、赔偿自己女儿人身受伤治疗费用。第一步:查清事实。民警次日至学校,通过走访了解到,该男孩系四(二)班王某伟,另外两个女孩系李某欣及丁某芳,三人皆是四(二)班学生。当日傍晚,管某女儿从学校操场路过,那个男孩刚好在操场踢球,因为球从管某女儿身边经过,男孩就要管某女儿帮忙将球踢回,但是管某女儿没有理睬,随后该男孩就叫上同班两个女生把管某女儿拦住,并要求两个女生去打管某女儿,但是两个女生没有动手,随后该男生本人用手在管某女儿头部打了两下。第二步:适用法律。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综合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王某伟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其父母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二、横岗小学是否应承担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第三步:确定方案。首先,警民联调专职调解员王风英凭借多年的基层经验,王风英通过人情说理,安抚管某情绪,从同学关系、邻里关系出发,降低管某敌视态度。其次,横杠社区主任周峰信通过法理解释,王某伟、李某欣及丁某芳三人均参与了该事件,但是有主次作用,应该区别对待,不能同样处理。最后,两名调解员拿出了调解方案,王某伟、李某欣及丁某芳三人向管某女儿道歉,另王某伟赔偿管某医药费 1000 元,学校班主任现场承诺加强对学生监管,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并在双方班级进行通报。通过心理疏导、析法明理,既讲法律也讲人情,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王某伟为小学在读学生,无偿付能力,故涉案赔偿费用应由王某伟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侵权事项,因李某欣及丁某芳并未实施具体侵权行为,应该由王某伟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为学生在课间因琐事爆发的冲突,事发突然,已超出学校可预见的范围。由于损害结果无可预见性,学校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错。综上所述,管某主张小学承担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理据不足。
【典型意义】
    现今家庭,不少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的宠爱,致使学生在学校以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不计后果,所以学生的监控成长需要家长、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对于不满 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 8 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