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资讯】【以案普法】耐心调解促和谐化解纠纷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04-30 15:35信息来源: 湾沚区湾沚镇阅读次数:编辑:万正华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 年 2 月,陈某某将鱼塘转包给了该镇居民祖某某,并签订了转包合同。2018 年 4 月,因该镇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征用该鱼塘,而陈某某的承包合同、祖某某的转包合同均未到期。经社居委与祖某某协商,祖某某于 2018 年 7 月自愿签订《解除<某湖水面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社居委给付祖某某承包金退款及补偿款合计 32.4 万元。此后,社居委未按时将补偿款的尾款 8.1 万元支付给祖某某,祖某某也没有及时将被征鱼塘交付该社区,双方就合同解除补偿问题争执不下。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调委会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化解工作。首先,调解员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辖区干部及知情村民,了解祖某某鱼塘的实际经营状况、收益以及鱼塘承包合同签订、解除的经过,并到社居委查看双方合同等相关纸质资料,对案情有了清晰了解。随后,调解员将社居委负责人及祖某某召集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社居委负责人指出,祖某某拒绝净塘,主要原因是社居委没有按时给付补偿款。社居委违约在先,并且没有及时向祖某某做好解释工作,导致祖某某后续不合理地讨要补偿款,影响了工程进度,社居委负有一定的责任。听完调解员的陈述,社居委负责人承认社区
因为账目流转需要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拖延了祖某某的付款时间,在处理问题时确实不够妥当。接下来,调解员又和祖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向祖某某转达了社居委的歉意,同时也指出,祖某某在社居委办公场所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是不理智的错误行为,现在又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民生工程进度受阻,希望其尽快履行前期约定,争取早点完成净塘。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社居委负责人表示,社区暂时拿不出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补偿款,但是可以把本社区另一块废弃的鱼塘提供给祖某某免费使用 3 年,满 3 年后按照市场价重新签订鱼塘租用合同,但祖某某必须在3日内完成清塘。祖某某听后提出,废弃的鱼塘杂草丛生,且需要清淤,3 日根本无法完成清塘。调解员见祖某某有意采纳社居委负责人的意见,于是建议社居委将清塘期限宽限至两周,且清除杂草和清淤工作由社居委负责,费用也由社居委承担。待清理工作结束以后,祖某某必须完成现有鱼塘的清塘。终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起鱼塘承包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结合本案,调解员提出如下几点调解建议:一是社居委和祖某某为解除鱼塘承包合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缔约一方,应该履行付清补偿款的义务,祖某某应该履行净塘交付的义务,现在双方均未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都存在过错;2.祖某某通过上访、与社居委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催讨补偿款的方式是错误行为;3.如果社居委不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而祖某某继续拒绝交付鱼塘,将会继续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更大损失。接着,调解员又强调,征用鱼塘是政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矛盾双方都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顾全大局,尽快解决纠纷,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工。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时间跨度长,细节繁复,社会影响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当事人频繁上访、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将会导致政府建设工程开展困难,影响社会稳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着眼于案件事实调查,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只有深入探究案件事实,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认真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观点,才能结合案件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从而在调处过程中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