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惠民直达工程”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将名册提交财政部门核对,由财政涉农资金发放部门以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