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及《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1〕10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 确定并按规定公布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确认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1〕107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区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