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困人员全面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民通〔2018〕40号)以及我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困人员全面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2020年3月份在册的全区特困人员对象进行全面复核,确保特困人员工作认定程序严谨、对象准确、结果公开、监督有力、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工作目标。
二、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精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残联办理的残疾证为准);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是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2.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义务人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没有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清理核查的对象
此次清理认定的对象为2021年3月份在册的特困人员,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一律要清退;特别是要对下列对象进行重点清理认定:
1、有子女(含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或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3、有稳定经济来源、且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如领取社会养老金、有房屋出租的等;
4、财产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如有机动车辆的、有拆迁补偿款的、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有投资行为的等;
5、其他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如已死亡的、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等。
四、方法步骤
此次复核由各镇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按照“信息比对、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等方法进行。从2021年4月12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7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2日-4月15日)
区民政局成立特困人员对象全面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区民政局和各镇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下发通知单等形式做好特困人员对象全面复核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信息比对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
依托芜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比对。4月30日前,各镇民政办将在册特困人员对象、新申请对象(含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信息录入芜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发起核对;信息录入时,应确保相关对象均已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上传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后,各镇民政办应填写《特困人员对象信息录入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
(三)深入调查阶段(5月1日-5月23日)
各镇民政办、村(居)委会的复核工作人员要结合核对反馈数据,深入对象家中认真开展复核摸底工作,复核人员的入户率要达到100%。深入贯彻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综合施策托底救助机制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04号)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及时予以清退,努力实现“全面、精准”的兜底保障。
(四)听证评议阶段(5月24日-6月8日)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各镇要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召开听证评议会。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人员可在听证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各镇要做好听证评议会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收集工作。
(五)资料整理阶段(6月9日-6月19日)
6月19日前,各镇民政办应当综合考量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结果,依据特困人员法规政策对新申请家庭及在册特困人员对象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符合新增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待遇的;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立即取消特困人员待遇,并于复核工作结束后次月终止发放补助金。各镇村(居)要详细、准确的填写入户复核调查表,调查意见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对象户的家庭收入、生活等情况。
(六)审核审批阶段(6月20日-6月25日)
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民政办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核。评审会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应当邀请镇纪检负责人参加,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
(七)区级备案管理阶段(6月26日-6月30日)
各镇根据复核结果上报书面总结和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特困人员对象全面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次复核中,各镇要对所有在册特困人员的档案进行全面清查整理,做到一户一档案,科学分类,标准整理。区民政局特困人员全面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小组对每个镇的特困人员对象抽查50%。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镇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不得乱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及审批工作。同时,各镇要切实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明确重点对象。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涉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走访群众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特困人员对象排查的重要意义,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动群众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各镇要结合实际,务必将不符合政策的对象一律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对被清退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精心组织部署。特困人员对象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要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以镇为主、村(居)配合,成立复核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任务定额制,责任追究制,扎实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附件1.特困人员对象信息录入统计表
附件2.湾沚区特困人员清退花名册
附件3.湾沚区特困人员新增花名册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