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09:24信息来源: 湾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区自规分局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湾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群测群防体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区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区红十字会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一般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镇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办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各媒体做好应急救援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救灾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和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经信局:配合区应急局协调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组织移动、联通、电信公司通信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险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客货运输车辆应急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施。

区水务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农业生产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指导灾区的农业再生产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区政府负责同志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区文旅体局:负责指导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进行地质灾害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景区内灾情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募捐,发放救灾赠予款物。

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它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它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单位。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专家、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与灾害发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成立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后勤保障组: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委、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芜湖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1 预防措施

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政府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区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形成全区防汛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区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区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别。

(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千万以上;

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千万以下;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1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接报后应在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突发地质灾害类型、范围、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根据险(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人民政府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加强联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成立以副区长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乡镇给予指导和支持。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4.4.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接报后,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副区长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4.4.3 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协助国家、省政府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10)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 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相应级别,由区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完成。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同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3 装备、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和救灾装备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制定伤员救治应急方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7.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把电视、卫星、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同时保证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相关部门、专业资源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并实现信息共享。

7.6 交通保障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7 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8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