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特供酒”骗局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4-07-01 10:17信息来源: 湾沚区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编辑:食品科 字体:【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采取不法手段,以低档白酒灌装、勾兑生产、经营所谓“特供”“专供”“内贡”“军供”“军需”等各类“特供酒”,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影响党政机关和人民军队形象。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倡议全酒类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携手向“特供酒”说“不”!

特供酒的定义。指酒类商品在其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艺术字样、汉字谐音等)的酒类商品。

“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一是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二是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三是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四是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一、消费者不要轻信“特供酒”

目前,线上线下销售的“特供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酒类专卖店或者网络交易平台等场所,选购正规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尤其要查看商品标签、说明书等,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二、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要主动抵制“特供酒”

酒类生产者,不得生产或者接受委托生产“特供酒”,以及变相生产隐含“特供酒”有关内容。

  酒类经营者,包括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食品销售者和酒楼、酒店、餐厅、主营商务宴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不得采购、贮存、销售“特供酒”。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生产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特供酒”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监管部门出重拳惩治“特供酒”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局的统一部署,湾沚区市场监管局自2024年4月起,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查快处涉及“特供酒”有关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线下全面排查治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违法活动,下架、封存、召回“特供酒”及相关包装材料;

  二是开展线上全面监测清理,督促相关网络交易平台下线相关商品、停止发布广告、删除宣传信息;

  三是深挖违法行为源头,对查处的“特供酒”案件,开展全链条溯源排查,深挖“特供酒”生产源头、包装印刷制作源头、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发布源头,坚决打掉“特供酒”制售和虚假宣传源头;

  四是严惩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特供酒”制售链条上的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印刷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平台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铲除“产供销”非法链条;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从正规渠道的专卖店、商超或具有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资质的酒类经营企业购买所需的酒类;不要购买来源不明或“三无”产品的酒类。遇到低于市场价的酒水应仔细甄别,不要轻信所谓“特供”“专供”“内供”酒品,谨防上当受骗。消费者如发现涉嫌生产经营“特供酒”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