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服务指南
“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工验收报告(必要);
项目执行报告(必要);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必要);
环保单项验收意见(必要);
用地批复(必要);
核备意见(必要);
设计工作报告(必要);
施工总结报告(必要);
监理工作报告(必要);
审计报告(必要);
认定意见(必要);
档案单项验收意见(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2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
审查意见(必要);
说明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工可批复(必要);
初步设计文件(必要);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必要);
专题报告(非必要);
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必要);
环境保护意见(必要);
水土保持意见(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设计变更说明(必要);
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必要);
原设计相应图纸(必要);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必要);
分项概算文件(必要);
分项预算文件(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县级权限范围内客运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范围内; 2、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必要);
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必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要);
法人身份证(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客运标志牌(必要);
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必要);
安全制度文本(必要);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专业证书(必要);
拟招聘的管理人员专业证书(必要);
业务操作规程(必要);
告知承诺书(非必要);
设备设施清单(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除危险货物运输)”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范围内; 2、分公司符合相应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3、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必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要);
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非必要);
法人身份证(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货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必要);
营业执照(必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放射品物品运输除外)”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非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件(必要);
已购置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非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非必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已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非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必要);
道路运营车辆登记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车辆承运人保险证明(必要);
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必要);
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车辆照片(非必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6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七、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第三者责任保险(必要);
车辆承运人保险证明(非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9cm× 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必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必要);
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必要);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十、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0553-2567807
十三、监督电话
0553-881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