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法大队2023(1)
2021年某农场违法占地建设养鸡大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5日,芜湖市湾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核查土地卫片时,发现某农场涉嫌非法占用芜湖市湾沚区**镇**村集体土地建设养鸡大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4日,湾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该农场为扩大经营,向芜湖市湾沚**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养鸡大棚。养鸡大棚2020年12月开始动工,于2021年7月份建成,2021年7月6日开始投入使用。该农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芜湖市湾沚区**镇**村4.2375亩(282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养鸡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湾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该农场退还非法占用的2825平方米集体土地;
2.责令该农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该农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53.9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该农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尤其对于乡镇农场养殖等行为作出明确指导,必须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建设,切实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