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法大队2023(2)
2022年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游泳池项目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工作人员在核查土地卫片时,发现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芜湖市湾沚区**镇**村集体土地建设游泳池。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0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该公司在**镇**村境内建设的游泳池项目是为了开发旅游项目,满足游客需求。项目共分为游泳池、游客接待中心、窑洞三个部分,游泳池于2021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5月完工;游客接待中心动工于2011年,2021年装修改造,当年5月完工;窑洞2018年开始建设,当年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芜湖市湾沚区**镇**村16.179亩亩(1078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参照原《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786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78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107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1598平方米、建设用地918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占用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圆整(31960元),占用建设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玖万壹仟捌佰捌拾圆整(91880元),共计拾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圆整(123840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参照原《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决定,项目必须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建设,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