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芜湖市湾沚区企业自主开展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湾沚区企业: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文件第二章第(二)条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因《芜湖市湾沚区企业自主开展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湾人社〔2023〕9号,以下简称“方案”)内容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现废止方案。
特此通知。
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