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关于全省征地片区综合低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 14:40信息来源: 湾沚区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征收 字体:【  

一、出台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全省各市分别划定了不同的区片,执行不同的区片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10月8日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制定原则和程序
(一)制定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法律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三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新标准的制定以现行补偿标准为基础,保持政策连续性,全省各设区的市之间、县(市、区)之间以及各区片之间标准差距适中,调整结果更趋平衡。四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标准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二)制定程序。按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市县级测算、省市审核平衡、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听证、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报省政府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三、工作成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处室:省住建厅规划处
  联系人:潘晶晶
  联系方式:0551-6255310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抄告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