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禾田轻量化
底盘悬挂、减震系统生产线搬迁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27 16:05信息来源: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吴永康 字体:【  

环行审〔202361

 

关于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禾田轻量化

底盘悬挂、减震系统生产线搬迁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禾田轻量化底盘悬挂、减震系统生产线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168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56.459,北纬310928.557,新建轻量化底盘悬挂、减震系统生产线搬迁技术改造项目该企业一期汽车悬置总成及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二期扩建铝摆臂总成生产项目和悬挂减震转向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次项目属改扩建性质,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期酸洗磷化线、涂胶、硫化、喷漆搬迁到二期;二期部分机加工搬迁到一期;一期新增超声波清洗线;拆除一期污水处理站,在二期新建污水处理站;锻造脱模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静电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不新增产能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600万件橡胶减震器、500万件铝合金控制臂和50万件冲压控制臂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经信局备案(经信[2022]129), 项目编号:经信202212190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地回填,不得外排;施工时应采取隔板、防尘网或围墙、路面保湿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

2、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须单独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单位须采用明管或明沟单独收集,应做到干湿区分离,生产线地面废水处理站危化品库、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须按规范要求实施防腐防渗措施;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各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合并排入指定污水窨井,最终进入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3、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硫化、调漆、喷漆、流平、涂胶、烘干、锻造脱模、酸洗和清洗中和、抛砂等工序,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氯化氢、颗粒物臭气浓度等,其中,硫化废气集气罩有效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调漆、喷漆、流平工序设置密闭喷漆房,调漆、喷漆、流平及烘干废气涂胶废气及烘干废气通过集气罩有效收集后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酸洗和清洗中和工序酸性废气经有效收集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抛砂工序经自带除尘器处理;锻造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静电油烟净化器+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项目硫化工序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6中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4、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润滑油废槽渣废漆渣废漆料包装桶废脱脂剂、废钝化剂包装桶废胶水桶、稀释剂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45/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2/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4.865/年-1.795/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533/年-0.277/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122/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2.35/年-8.205/年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8、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9、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6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