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汇瑞德电子(芜湖)有限公司继电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3〕54号
关于中汇瑞德电子(芜湖)有限公司继电器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汇瑞德电子(芜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汇瑞德电子(芜湖)有限公司继电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中汇瑞德电子(芜湖)有限公司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499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6′29.5″、北纬31°9′50.1″。该企业前期建设的家电继电器生产项目和研发楼中心建设项目已履行环评手续,目前正在建设中。汽车继电器生产项目和通信继电器、光伏继电器及工业继电器生产项目不再建设(环行审〔2020〕85号和环行审〔2020〕86号文件作废);本次企业拟建设继电器生产项目,总投资3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2%。占地面积1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56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2#厂房,添置焊锡机、热熔机、点胶机、绞合机、碳氢清洗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以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继电器8000万只的生产规模,全厂将形成继电器20000万只、年检测继电器1万只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经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0〕234号,项目代码:2020-340221-38-03-02613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地回填,不得外排;施工时应采取隔板、防尘网或围墙、路面保湿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
2、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水分流系统,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食堂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等,其中,食堂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合并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3、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焊接、点胶、烘烤、触点洗净、封胶、碳氢洗、干燥和注塑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是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上述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边角料、收集粉尘、清洗杂质、废桶、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等。其中,清洗杂质、废桶、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382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44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947吨/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5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5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07吨/年。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9、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