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芜湖市湾沚区2023年度菜市巷与庐和巷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参照《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大我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征收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菜市巷与庐和巷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
菜市巷四至范围:东至芜湖中路,南至菜市巷,西至中山路,北至延安路。
庐和巷四至范围:东至芜湖中路,南至荆江西路,西至中山路,北至菜市巷。
本项目(详见红线图)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含商业开发住宅小区、事业单位、农行和建行宿舍、四海商城综合市场)。
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70日内
五、征收补偿内容
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1.产权调换。选择政府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先搬迁、先选房原则进行安置。
2.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助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附属物补偿等。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非住宅的商业用房(不含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部门确认后,允许选择一套产权调换住宅房进行调换,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原则实施。
2.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奖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附属物补偿等。
七、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区征收办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区征收办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区征收办将组织抽签确定,并将抽签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区征收办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抽签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抽签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评估机构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区征收办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征收办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复核鉴定影响奖励期限的,自申请复核之日起至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之日期间可顺延享受奖励,但需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
九、征收补偿与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
1.征收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前期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预评估价格具体如下:
湾沚区湾沚镇庐和巷与菜市巷区域
序号 |
位置 |
用途 |
结构 |
年代 |
楼层 |
单价 (元/㎡) |
1 |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菜市巷与庐和巷区域 |
住宅 |
砖木 |
70年代 |
1/1 |
4516 |
2 |
80年代 |
1/1 |
4563 |
|||
3 |
90年代 |
1/1 |
4610 |
|||
4 |
混合 |
70年代 |
1/1 |
4704 |
||
5 |
80年代 |
1/1 |
4753 |
|||
6 |
90年代 |
1/1 |
4802 |
|||
7 |
70年代 |
1-2/2 |
4751 |
|||
8 |
80年代 |
1-2/2 |
4801 |
|||
9 |
90年代 |
1-2/2 |
4850 |
|||
备注:本次预评估价格仅为样点价格,分户评估时需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地价格的因素综合考虑测算价格。 |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方式结算。提供御景湾、阳光城、华府天成、东湖华庭、中房沚津府现有存量房源,具体楼花见政府网站及征收现场。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每户面积低于45㎡的,按45㎡标准发放。
(1)货币化补偿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月的标准支付4个月。因产权调换的现房到期未能及时给予安置的,按照实际超出时间,继续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标准为15元/㎡。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1)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2)签约和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间内签约和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300元/㎡签约、200元/㎡搬迁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5.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款时选择领取房票,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给予全款10%的奖励。房票可在湾沚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安置房【含住宅房、营业用房、储藏室、车库(位)等,不含二手房】,也可在购房人之间流通使用;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6.购房补贴
凡属2023年该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含双方父母、子女),自签订协议起12个月内在湾沚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政府安置房的,可享受如下购房补贴:
(1)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300元/㎡给予购房补贴;
(2)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200元/㎡给予购房补贴;
(3)符合《湾沚区关于促进人才安居乐业推进航空新城建设的意见》湾政办〔2023〕1号文件标准的房屋征收对象,可同时享受该意见中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1.征收房屋补偿
货币化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前期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预评估价格具体如下:
序号 |
位置 |
用途 |
结构 |
年代 |
所在楼层 |
单价(元/㎡)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1 |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庐和巷与菜市巷区域 |
商业 |
砖木 |
80年代 |
1层 |
6844 |
划拨 |
2 |
8555 |
出让 |
|||||
3 |
混合 |
80年代 |
1层 |
6984 |
划拨 |
||
4 |
8730 |
出让 |
|||||
5 |
2层 |
4190 |
划拨 |
||||
6 |
5238 |
出让 |
|||||
7 |
芜湖市湾沚区中山路 |
混合 |
80年代 |
1层 |
7760 |
划拨 |
|
8 |
9700 |
出让 |
|||||
9 |
芜湖市湾沚区延安西路 |
混合 |
80年代 |
1层 |
8536 |
划拨 |
|
10 |
10670 |
出让 |
|||||
备注:本次预评估价格仅为样点价格,分户评估时需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新旧程度、土地使用权类型等影响房地价格的因素综合考虑测算价格,一户一评。(商业用房精确位置对其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发4个月。其标准为:
(1)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7‰(元/月)确定。
(2)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一次搬迁费,标准为15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4.奖励
(1)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款时选择领取房票,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给予全款10%的奖励。房票可在湾沚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安置房【含住宅房、营业用房、储藏室、车库(位)等,不含二手房】,也可在购房人之间流通使用;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间内签约和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300元/㎡签约、200元/㎡搬迁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5.购房补贴
凡属2023年该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含双方父母、子女),自签订协议起12个月内在湾沚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政府安置房的,可享受如下购房补贴:
(1)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300元/㎡给予购房补贴;
(2)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200元/㎡给予购房补贴。
(3)符合《湾沚区关于促进人才安居乐业推进航空新城建设的意见》湾政办〔2023〕1号文件标准的房屋征收对象,可同时享受该意见中奖励。
十、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征收工作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依据2002年底芜湖市湾沚区(原芜湖县)正投射平面图(线划图)为主证明材料已有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2002年底后的自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按照简易结构500元/㎡、砖木结构1000元/㎡、混合结构1400元/㎡补偿标准计算;非住宅按照简易结构200元/㎡、砖木结构500元/㎡、混合结构800元/㎡补偿标准计算。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改变原登记房屋用途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征收工作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日期)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10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08年10月10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8-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8-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8年10月10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用途确认补偿。
十二、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
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等按照《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2.2米以上的100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8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7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600元/平方米。
2.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阁楼: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80元/平方米。
征收方案公布之日起,对征收范围内临时增加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应当自行拆除。
十三、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含子女)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芜湖市2022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选择产权调换房时,由被征收人书面承诺后,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价格的90%,在政府剩余存量安置房中购买。
确因经济困难且无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承租过渡。
十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签订协议后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收取被征收人移交的相关资料,完善相应手续;
(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五、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暂交区征收办保管。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本人出具承诺书。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办理交房手续,领取区征收办发放的《交房验收单》后,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原件和相应补偿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按要求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提交清单。
(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暂交征收办保管并委托征收办办理注销手续,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本人出具承诺书。
(六)产权证注明的所有人本人应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去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十六、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法律责任
(一)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方案由湾沚区征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