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09:49信息来源: 湾沚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阅读次数:编辑:冯显龙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文件,我区结合实际,经与省厅相关部门沟通、公开公示、会议确认等程序,研究制定了《芜湖市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总体实施案》,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芜湖市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芜湖市湾区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湾区财政局

202289  

 

 

 

 

 

 

 

 

 

 

 

 

 

 

 

 

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芜湖市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

发展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文件,我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计7756.6万元,任务13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任务260万元取消),其中农业生产发展资金7005.6万元,任务指9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751万元,任务指4项,上述财政资金已全部到位,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

(一)开展耕地轮作试点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全年实施耕地轮作任务2万亩,主要实施一季稻+油菜、一季稻+再生稻+油菜轮作,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

2、补助资金及标准

项目补助资金为300万元,在确保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项目验收实际面积进行奖补,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

3、项目实施条件

区域内开展稻油轮作,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的种植,单个种植主体油菜扩种面积50亩以上(含)。

4、实施主体

由区农技推广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域内开展稻油轮作,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以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整建制推进。

(二)农机购置补贴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贴中央财政资金981万元,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参照《芜湖市湾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湾农〔20215号)执行。

3、实施条件

2022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补贴对象为在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补贴农机具种类种类范围为15个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只接受线下补贴申请,仅限于20211231日前购买农机的农户。

4、实施主体

由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对全区耕地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实施意见》(皖财乡〔202149号),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3494万元,亩均补助标准122.97元。

3、实施条件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对全区实际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969万元,其中第一批566万元,第二批403万元,第一批亩均补助标准17.12元,第二批亩均补助标准11.6元。

3、实施条件

区内所有种粮农户及各类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高素质农民培训任务300人。培训类型为经营管理型,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任务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8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7万。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经营管理型培训每人35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每人1500元,直补到培训机构。建立资金预拨机制,依规将70补助资金预拨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建立项目资金专账。

3、实施条件或要求

 培训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村、镇逐级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择优确定。遴选条件:年满16周岁,有参训意愿、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高素质农民培训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小班制、重实训、强服务的培训方式,经营管理型人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8学时(其中,线上培训16学时),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其中,线上培训8学时)。做到系统知识培训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本地培训与异地培训相结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同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由湾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法依规遴选确定,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培训资质(办学许可或培训、推广职能),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现代教学设备和实践实训基地,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跟踪服务能力等。我区通过遴选,认定芜湖市湾区畜牧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芜湖县高效农业研究会、芜湖县和联职业培训学校、芜湖县新航线职业培训学校、芜湖市桃园乡村振兴创新发展中心等5家培训机构承担2022年培训任务。

(六)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开展水稻生产耕种防收全程服务3.7万亩以上。实施内容为:一是水稻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包括机耕机整、水稻育插秧、飞防植保、机收4个环节;二是水稻生产半托管服务,包括育插秧、秸秆打捆离田、仓储烘干3个环节。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309万元,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各环节(全程)服务费的30%,其中:开展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90元;开展半托管服务的,按照各服务环节分别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育插秧30/亩、仓储烘干16/亩、秸秆打捆离田16.5/亩。对单个规模种植户的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亩均补助给服务组织和小农户(50亩以下)的资金分别按4:6比例分配,亩均补助给服务组织和规模户(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资金分别按5:5比例分配。服务组织按照以上资金补助要求,在正常市场服务收费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项目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 

3、实施条件

1)具有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经营范围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验,服务模式成熟,财务管理等制度机制健全,能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2)具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和装备;(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等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4)主动纳入名录库管理系统并自觉接受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在社会化生产服务中如有不良纪录的实行一票否决;(5)单个服务组织提供全程托管的单季服务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500亩,提供半托管服务的单季服务能力原则上不低于2000亩。

4、实施主体

由区农经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湾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实施。

(七)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开展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建立4个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3个农艺融合侧深施肥示范基地、1个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物化补贴、134名农技人员接受不少于5天异地脱产培训等。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11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基层农技推广服务。(1)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等支出,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5%。(2)用于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支出,按专家服务次数计算。专家从事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工作,不在列支范围内。(3)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完成农技推广重大任务并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价的绩效奖励,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4)用于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发生的费用,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二是农业科技示范。主要用于各类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展示所需的农(兽)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以及组织展示、观摩培训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是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发生的费用。对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3、实施条件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健全,镇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保障,农技人员按要求开展包村联户服务。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1)目标任务。支持45家以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个示范合作社实施新型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支持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培育35名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

(2)实施内容:鼓励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道路沟渠、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大棚自动卷膜机以及购置农业机械、粮食重金属检测仪设备、增氧与自动投喂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应用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鼓励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包括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建品牌拓展市场、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建设。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350万元,补助标准如下:

(1)实施新型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补助不高于6万元,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个主体补助不高于5万元。

(2)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奖补项目。对获评202112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奖补

(3)实施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为2022年培育对象,符合《芜湖市湾区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条件,县区级产业带头人补助不高于4万元;镇级产业带头人补助不高于3万元。

3、实施条件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制度健全、健全财务账目、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县级以上(含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2019年以来首次实施本项目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优先支持2019年获评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合作社和2021年获评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合作社;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部推荐的第三批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实施主体

由区农经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得申报;同一法人(夫妻)实体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同年已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其他项目的不得申报。

(九)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建设冷藏保鲜设施33个,新增库容1.1万立方米。

2、补助资金及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20万元。采取“双控”模式,一控支持标准低于30%,二控支持资金上限为100万元。

3、项目实施条件或要求

重点围绕水果、蔬菜(含食用菌)等鲜活农产品,兼顾湾区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如茶叶、莲子和藕等。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中央财政资金139.6万元,由省厅统一制定方案并进行管理。

(十一)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暨化肥减量行动

1、目标任务

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面积6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2%以上、化肥使用量“ 零增长”,化肥利用率达41.5%

2、实施内容

采集土壤样品100(不包括试验样),检测项目有有机质、pH、全氮、碱解氮、有效磷和速效钾六项常规指标,其中选择10%的土样测定中微量元素,开展作物肥效、化肥利用率、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等肥料田间试验8个,开展农户施肥调查100户,“三新”技术示范区2.1万亩,新建墒情自动监测点1个、发布墒情报告30期。

3、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7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二个方面:一是基础工作补助23.0万元,二是化肥减量增效模式示范补助52.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开展,精准施肥与有机肥替代化肥模式每亩不超过25元,水肥一体化模式每亩不超过30元。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助的对象为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酸化耕地治理

1、目标任务

酸化耕地治理任务3万亩(建立一个集中连片的1万亩以上示范区),按照每1000亩采集1个土样的要求采集分析土样30个以上。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财政资金360万元,主要用于大面积示范、综合技术模式示范、单一技术模式示范、定位试验、土样采集、技术服务6个方面,其中有机肥800/吨、绿肥草籽20/斤、机械施肥20/亩。

3、实施条件

酸化耕地治理项目为保持治理效果,示范区坚持“优续劣退”的原则,上年度验收合格的示范主体保持不变,确有无法实施或者去年验收不通过的,在划定项目区范围内,按照原有标准重新选择。

4、实施主体

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渔业增值放流

1、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投放规格≥3cm的鲢鱼、鳙鱼、细鳞斜颌鲴鱼种共270万尾。

2、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中央资金16万元。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采用招标采购服务方式进行。计划放流地点为青弋江芜湖市湾区段关王渡附近水域,放流时请芜湖市公证处对鱼种采集、装箱、运输、放流进行全程公证。

3、实施条件

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实施主体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

(一)编报文本。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要求,申报单位编报项目标准文本。项目文本需经所在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按照具体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二)规范程序。对普惠类资金,要设立统一的奖补条件和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告,凡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等,按标准据实给予补助。对特惠类资金,全面实行公开竞争立项,申报前要公开发布通知,申报后要严格条件把关、专家差额评审、公平竞争立项,原则上要按照得分高低次序审核确定项目。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需竞争立项的项目进行事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支持的项目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三)有关事项

1、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项目批复后实施内容不得变更,若项目实施内容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绩效评价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受理实施单位申报农业财政补助项目。

2、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公开公示工作,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档案管理,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并及时总结分析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221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计财股。

3、申报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其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且近年来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获财政资金支持到期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本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