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湾沚区土地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城指办﹝2023﹞3号
湾沚区土地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合理控制土地和房屋征收规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含国有和集体)年度计划(下称年度征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年度征收计划提出:
1.区发改委在对每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时,需要一并对项目用地和房屋征收予以谋划并提出计划。
2.区住建局对每年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含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和房屋征收提出计划。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每年土地出让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提出计划。
4.年度征收计划提出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条例》等关于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流程,计划提出时间应当提前六个月,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工。
5.年度征收计划的提出,应该说明项目的名称、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项目开工时间、资金来源等情况。
6.年度征收计划需要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载体单位共同谋划并及时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
7.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确需临时用地和开展房屋征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上述流程,并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予以提出。
8.年度征收计划的提出,应当遵照《湾沚区征收红线管理规定》、《湾沚区项目土方管理规定》。
9.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附有项目责任单位的被征收后土地的临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年度征收计划由各责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