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湾沚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和新增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了保证我区2023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加快改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年度动态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22年享受湾沚区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的在保家庭。
(二)复核制度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不动产、民政、人社、各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户籍、房产、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户籍、房产、车辆、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对已过世、购房、购车、收入超标、户口迁出本区、已拆迁安置等的原保障对象,建立退出机制,不享受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
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的发放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工作。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按年发放租赁补贴。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0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7元/月/平方米;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x补贴系数。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80。
(三)审核程序
为达到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杜绝虚假现象的产生,区公安、财政、民政、房管、人社及湾沚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保障对象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补助以及复核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区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及相关补贴等情况。建立健全租赁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管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复核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主动到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复核表,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不符合条件自动放弃。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部门查询个人信息。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级租金补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五)动态复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湾沚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动态复核表》或《湾沚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动态复核表》、《信息比对表》及《入户调查表》。
2、户内人员户籍、婚姻等材料。
3、户内人口的收入材料。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需提供由人社局出具的收入信息;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退休的保障对象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提供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有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在校证明、病例等。
(六)、动态复核时间安排
1、租赁补贴时间安排
3月1日——5月15日:各镇及社区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含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并公示。
5月18日—5月29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6月1日——6月30日,对审核通过的对象予以发放补贴。
2、租金补助时间安排
6月1日——9月30日:各镇及社区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含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并公示。
10月1日—11月3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二、新增申报工作
(一)申请条件
1、实物配租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区住房保障覆盖面,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2、租金补助
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持有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或者低收入证明;已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3、租赁补贴
1、本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应当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成员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收据)等有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形,考虑到便于照顾或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部分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由所属街道、社区实地走访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