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耀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英纤维及织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耀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耀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英纤维及织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了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芜宣大道以东、航空三路以南、北航路延伸以北,主要从事石英纤维及织物制品生产,用地面积107338.7平方米,新建厂房119798平方米,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0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000吨石英纤维及织物、50吨碳纤维织物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6-340221-04-01-573505),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集中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生产设备清洗水、管道清洗废水)、冷却循环水和去离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等。项目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冷却循环水和去离水制备废水经污水总排口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放。综合污水排放执行芜湖市湾沚区新芜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由芜湖市湾沚区新芜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总排口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浸润剂配制废气、涂覆废气、烘干废气和食堂油烟等。加热熔制使用天然气-全氧燃烧的方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采取集气罩+集气管道+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浸润剂配制和涂覆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电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于楼顶排放。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石英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相关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排放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中的大型规模浓度限值。严格按《报告表》及规范要求设置各排气筒。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拉丝设备、捻线机、编织机、针刺设备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吸声等有效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废玻璃纤维丝、废石英玻璃尾棒、不合格品、除尘器沉渣、废碳纤维丝等;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活性炭、浸润剂废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滤饼等。属一般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 q1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分类收集,外售或综合利用;属危险固废的须分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施工时应采取隔板或围栏、路面保湿等有效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物料须定点堆放,散装物料存放、运输时要加盖篷布;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材料运输时间,控制夜间及午间施工作业时间。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
6、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5.089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3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62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138吨/年。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演练,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