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09 15:38信息来源: 湾沚区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余旻亮 字体:【  


1、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教治,防止事故扩大。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3、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5、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6、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消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7、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8、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