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湾沚区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企业注销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30 09:45信息来源: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166编辑:徐璇 字体:【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113402210030238000400011800300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2210030238000400011800300001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所属部门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所属区划
湾沚区
实施主体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县级权限范围内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53-2567831)、预约地点(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号湾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类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wh.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窗口告知或电话通知办理结果
监督投诉方式
0553-2567996,0553-8811620
咨询方式
0553-2567831
审查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十条、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
(一)作为自然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申请延续经营不予许可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收回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无法收回的,还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受理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

《道路客运企业注销申请表》、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芜湖市湾沚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者通过网络线上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办结(送达):负责人根据窗口意见作出审查和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或EMS邮递审批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