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27 08:50信息来源: 湾沚区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余旻亮 字体:【  


民政局 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和《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2021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户籍或在我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3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按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为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于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倍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