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县(现湾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仍适用)

发布时间:2017-12-01 08:29信息来源: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伍杨子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办〔2014〕9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2.4  镇、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芜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和《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县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镇、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规划建设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局、县安监局、县重点局、县气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镇、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县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县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县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镇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县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县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镇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县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监测预警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共同加强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县环保局、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由副指挥长批准,红色由指挥长批准。

3.3.2  发布方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政府应急办通过相关平台向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及各相关部门发布;

(2)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县气象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会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方案和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时的应急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委、县城市管理局、县重点局、县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4.3.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文体局、县环保局。

4.3.2.2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委、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重点局、县水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重点局、县环保局。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4)严禁城区、集镇区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5)化工、铸造、喷漆等全县重点排污单位减少5%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7)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4.3.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4.3.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停止堆场等涉粉细料作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实施停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委、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重点局、县水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重点局、县环保局。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4)严禁城区、集镇区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5)化工、铸造、喷漆等全县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7)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4.3.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局、县气象局。

4.3.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2)倡导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环保局。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及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停止物料、堆场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委、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重点局、县水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重点局、县环保局。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各镇政府。

(4)严禁城区、集镇区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5)化工、铸造、喷漆等全县重点排污单位减少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以上,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委、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7)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各镇政府。

(9)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10)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镇政府。

(11)增加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2)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3)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视情调整作息时间。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以及市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县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县级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县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政府于每年4月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5月10日前将全县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及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委、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和县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