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权责清单部分事项调整建议的函》收悉。根据《湾沚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湾编办〔2020〕47号),经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新增“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等3项权力事项,规范权责清单中“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等3项权力事项(详见附件)。
二、请根据事项调整情况,于6月13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请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附件: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芜湖市湾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抄送: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附件
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
新增 |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2 号) 第三十六条,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 《安徽省粮食储 备 管 理 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三)挤占、 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 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
新增 |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
|
3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 备 管 理 办 法》第十六条 第 (二)项规 定的处罚 |
|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 款。 |
新增 |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第三十七条,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
|
4 |
行政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启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 号) 一、总体目标 2013 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
规范实施依据 |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 号),将实施依据第 2 条规范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 号)第三条 按 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 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 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
|
5 |
行政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任务。第四十五条 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 (皖粮仓联〔2020〕99 号)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
规范实施依据 |
1.根据省政府令第302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于 2021 年9月27日施行,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将实施依据第3条规范为: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的任务。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 (皖粮仓联〔2020〕99 号) 已于2021年12月28 日废止。将实施依据第3条规范为:《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 (皖粮仓网函〔2021〕12 号)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
|
6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 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 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规范实施依据 |
增加 1 条实施依据:《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 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