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1 11:24信息来源: 湾沚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芜湖市湾沚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号楼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即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和房产及物业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临街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类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6. 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7.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管理类

城市绿化条例

、市政公用管理类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5.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工程建设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工商管理类

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或湾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