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芜教人〔2021〕52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21 年 6 月 24 日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少年宫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机构中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有偿补课行为包括以下方面: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私自在校外兼课或兼职并领取报酬。
第四条 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调查包括以下形式:
(一)学校自查。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发放问卷、谈心谈话、询问学生、走访教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校教师是否从事有偿补课进行摸排。
(二)教育主管部门抽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在非学校教学时间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暗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对中小学教师是否从事有偿补课进行抽查。
(三)举报调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有偿补课举报。各级各类学校在接到关于本校教师有偿补课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本区域内教师有偿补课举报后,应当视情节轻重、事态影响等进行调查或交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进行调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受理有偿补课举报后,应在 15 日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调查期限至 30 日。
第五条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应当进行处理。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停止有偿补课、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处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处理。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教师受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用等级以及工资待遇。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应每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区域内教师有偿补课举报、查处情况,每月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偿补课查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因工作不扎实,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上级部门查处的,将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视情扣分。学校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偿补课查处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属学校负责人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追究。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补课查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