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