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芜政秘〔201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滨湖大道→陶辛路→湾石路→青弋江、赵家河沿线→世纪大道→G329国道→滨湖大道范围内所有区域。
二、禁止燃用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该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禁止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煤炭,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芜政秘〔2014〕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