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房征办〔2015〕71号
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确定评估机构程序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在市住建委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确定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前将评估范围、区域的划分以公告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投票时间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选票以及汇总结果要妥善保管(备查)。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整个征收地块)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意见一致的,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投票决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被征收人协商和多数决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摇号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3日内,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时间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支付程序通知》规定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做好征收评估业绩信用手册登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被征收房屋查勘、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说明解释、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等工作。征收评估结果超出预评估价格的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出具前报我办,我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征收评估专家进行论证
我办不定期对征收地块房屋征收评估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适时组织专家对征收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检查和征收评估论证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支付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的重要依据。
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