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湾沚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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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区住建局起草了《湾沚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信地址: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芜湖市湾沚区行政2号楼(芜湖市湾沚区农林水大楼)8楼,邮编:241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湾沚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联系人:黎钢 联系电话:0553-8810482
三、电子邮件:lg17398374207@163.com
征集时间: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30日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2026年4月1日
湾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芜市建函〔2022〕28号)、《安徽省高效办成公租房“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建保〔2024〕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湾沚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准入、分配、轮候、补助、补贴、复核、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租房分配使用坚持“应保尽保、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租补结合、公平善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或无住房。
无住房是指无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承租公有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区无房屋转让(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转让房屋除外)。
第二章 准入
第五条 为全面提高公租房分配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租房社会保障作用,结合全区实际,在优先满足“低收入人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拓宽全区住房保障覆盖面,凡在我区有住房需求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群体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第三章 分配和轮候
第六条 公租房轮候分配规则
按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其他住房困难家庭5种申请类型先后顺序排序,退役军人同一申请类型优先。在满足上述顺序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其中低收入人口、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内部按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区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或因工致残四级以上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残疾的。
(四)因配合区重点工程及征收工作、D级危房拆除后住房困难并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五)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
第七条 公租房受理、轮候、分配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线上申请受理
由申请人在安徽政务网、“皖事通”APP通过公租房“一件事”提交申请,村(居)、镇负责对辖区内低收入人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终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在安徽政务网、“皖事通”APP提交申请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2、线下申请受理
申请人至区市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或属地村(居)、镇进行申请。
(二)轮候排序及分配
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公租房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明确待分配公租房房源信息、分配对象、分配方式、申请条件及分配程序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公租房的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平均市场租金的90%收取,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维修、管理等。
第九条 合理制定基础租金标准,实施公租房弹性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以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租金为标准,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享受低收入人口待遇的家庭可免缴租赁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的,承租人提出退房申请,经出租人审定,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另行追缴。
第十一条 原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房屋,因身体原因、子女就学、就近就业等确需调换房屋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调换房屋申请。在满足有空置房源且无轮候的情况下,经审核同意,承租人按时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重新调换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若确有需要的,需向公租房运营单位申请备案,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退房后不予补偿。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民政、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等变动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调整公租房、公租房租金补助、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依据。
第五章 租金补助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实行以下方式:
(一)租金补助条件及标准
1、租金全额补助
低收入人口家庭实物配租后,可申请租金全额补助。
申请材料:
(1)《湾沚区低收入人口家庭租金补助申请表》;
(2)低收入人口家庭证明材料;
2、租金部分补助
重度残疾(各类型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实物配租后,可申请租金部分补助。
月租金补助金额=租金标准×补助系数。补助系数为0.85。申请材料:
(1)《湾沚区重度残疾人家庭租金补助申请表》、《湾沚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租金补助申请表》;
(2)残疾人证、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认定以家庭(在婚状态夫妻、子女中任何一人患重度残疾或为重点优抚对象)为单位。补助期限以相关证件颁发日期为补贴起始日期,有效期内持续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二)租金补助方式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租金补助申请人,可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合同,按补助后金额缴纳房租,每年动态审核。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分类保障,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人员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一)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区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 20 平方米以下。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 20平方米以下。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在区无房条件,在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按年发放租赁补贴。
(一)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10元/月/平方米,其他低收入人口家庭人均 8元/月/平方米;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准提高 20%。自有住房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准提高20%。自有住房人均不足 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以上住房保障政策在我市范围内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章 退出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并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有以上情形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并收回公租房。承租人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租金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并支付所欠缴的租金(含腾退期内租金);拒不支付租金或腾退的,由产权人或出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腾退公租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租人逾期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是全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公租房房源落实、准入与退出、分配、维修、运营、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发放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制定租金标准,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公租房安全及环境卫生,运营管理情况等工作。
各镇、村(居)负责初审辖区内居民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补助、租赁补贴申请,各镇、村(居)应配备工作人员定岗定责,确保从业人员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列支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应保尽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认定;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认定;区人社局负责核实社保缴纳信息。
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自规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单位责任落实、认定审批、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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