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的公告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征集状态: 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5-01-08 00:002025-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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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势的发展,2019年制定的《芜湖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芜湖县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办法(试行)》文件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我区实际,湾沚区交通运输局草拟了《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5年2月7日前反馈至区交通运输局。

征集时间: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

征集方式: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邮箱等渠道积极参与,也可以通过湾沚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征集部门: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陶富贤

联系电话:0553-8791376

电子邮箱:939432594@qq.com



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城市公共交通改革,建立完善政府补贴公共交通服务机制,切实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现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围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营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补贴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初步建立公交领域政府主导发展机制、运营服务补贴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补贴公交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公交网络,完善公交设施,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逐步提高。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公交企业。

(二)补贴构成:城市公交补贴由成本规制补贴、考核奖励两部分构成。年度补贴总金额=成本规制补贴-公交营业收入-各级财政补贴+考核奖励

1、成本规制补贴:核算当年成本规制补贴以实际运营里程和规制成本单价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成本规制补贴=规制成本单价×实际运营里程。

(1)纳入公交企业规制成本的项目:主要包括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特定项目的营业外支出等。具体为职工薪酬、能耗费、折旧与摊销、保养维修费、轮胎消耗费、车辆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场地使用费、公交站台维护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为营运生产而发生的其它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非法定)、企业赞助、捐赠和非指令性创建、宣传费等。(具体见附件1)

(2)规制成本单价:是指公交企业运营每公里所负担的成本规制费用,由年初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公交企业上年度实际成本金额测算出规制成本单价,用于下一年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额计算等方面。

(3)运营里程核算:

计划运营里程:指年前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安排总量和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需求,明确每条线路的线路里程、车辆数、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及日发班次,核定当年各条线路计划完成的营运里程,主要用于运营管理考核、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量计划安排和预拨。当年计划运营里程总额为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条线路核定计划班次×线路里程。

实际运营里程:指根据运营计划,各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单条线路实际完成班次×线路里程。实际完成班次是指公交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通过智能公交调度系统,以车辆动态监管运营数据、运行轨迹等作为班次完成依据,根据智能公交调度系统生成的数据,结合公交企业报送的运营报表进行核定的。审核和抽样调查若发现实际完成班次与公交企业申报不符的,应当根据审核或者抽样结果予以调整。

在实际营运中因维修、保养、加油料(充补电)、应急等实际情况而发生的附加里程可计入实际营运里程中。经测算,城市公交附加里程控制在实际营运里程的2%以内。

(4)公交营业收入包括现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动支付收入,以及经区交通运输局同意开通的定制公交、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开通的公交线路、依托城市公交开展的广告(通过经营权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包车等相关收入,均纳入成本规制核算。

(5)各级财政补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必须按时拨付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客车运营补贴、购车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各级财政补贴,在当年或后续年份成本规制补贴金额中予以扣除。

对本年度不在年初运营计划内,额外新增的项目费用,如新增线路运营费用、新购车辆费用、安全技改投入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费用等,列入年度成本规制计算。

新增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审批制,其中5万以内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5万-10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以上由区政府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考核奖励

考核奖励分为绩效考核奖励、收入考核奖励和成本考核奖励。

(1) 企业绩效考核

根据当年成本规制审计结果,区财政按企业当年公交营业收入+老年卡刷卡两项收入总额的20%设立绩效奖励考核资金。绩效考核由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考核分数按100分折算为百分比,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按实际得分折算的百分比乘以绩效奖励考核资金计算考核奖励资金。不足80分不予奖励,同时按每低1分扣除1万元的标准扣除下一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资金。

(2)企业收入考核

根据年度成本规制审计结果,企业当年公交营业收入(扣除新增项目)较上年增长时,按增长额的50%比例发放收入奖励资金给予企业,较上年下降时,不予发放。

(3)企业成本考核

根据年度成本规制审计结果,如企业当年成本规制补贴金额(扣除新增项目)低于上年同期金额,按减少额的50%比例发放成本控制奖励资金,给予企业。

(三)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为区政府安排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报:公交企业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补贴申报材料须由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补贴审核:

1、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补贴总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2、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确定补贴资金总额。

(三)资金拨付:根据复审审计结果,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交企业。

为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季度预拨和年度核算拨付方式。每年前3个季度季中,按照上年度成本规制补贴资金额×25%,区财政进行预拨,剩余资金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年度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一)规范运营。公交企业应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向区交通运管部门上报营运报表、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建立以营运报表、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系统平台,具备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数据功能;完整保存营运报表、GPS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新辟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时刻、班次、车辆数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擅自调整运行方案的线路里程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补贴。

(二)严格监管。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营运里程、营业收入等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监管;区财政局要严格公交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使用督查,确保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益;区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管,对发现挪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及时核减补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并移送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媒体平台等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财政补贴公交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评价。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照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补贴公交服务效果,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奖励、编制政府补贴年度预算、公交客运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一、公交运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薪酬。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职工薪酬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二)能耗费。指为满足公交车辆运营所需的燃料、电力及 其他辅料消耗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柴油、电力、天然气、液化气以及辅料尿素、充电服务费等。燃料费应按照不同的车型分类统计,具体的分类方法参照企业的车辆配置和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虑。   

(三)折旧与摊销。公交车辆折旧依据车辆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核定,折旧年限定为 7.5年,提足折旧不再提取。

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不包含企业管理部门产生的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四)保养维修费。为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维修保养费支出,含材料费支出和维修服务费,材料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等。

(五)轮胎消耗费。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 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轮胎消耗不得计入。  

(六)事故损失费。为公交运营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费(不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损失费等于事故赔付额扣除保险理赔金额、第三方事故责任人赔款后的净损失额。

(七)车辆保险费。为公交车辆等营运资产购买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八)安全生产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

(九)场地使用费。用于公交车辆停放及运营调度管理所租用的场地费用。

(十)其他运营业务费。为营运生产而发生的其它费用,主要有车辆年审检测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费用、劳保费、车票印刷费、生产用车费用、调度室使用费、水电费和卫生费、车辆清洁费、站场维护费、公交站台维护费、公交运营车队发生办公费、智能公交系统运营信息费及其它运营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职能管理部门为组织 和管理公交运营而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人工成本, 以及职能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劳务费、安全经费、水电费、通信费、印刷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业务接待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咨询审计费及其它管理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三、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公交业务需要,依法缴纳的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下列支出不计入公交规制成本范围:

(一)与公交业务无关的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三)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 物;企业赞助、捐赠支出;非政府指令性创建、宣传费用;

(四)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五)未经政府批准,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六)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下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与公交运营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八)其它不合理支出。



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对公共交通发展的主导作用,全面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湾沚区城市公共交通绩效奖励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对我区公交经营者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质和量的综合评价。

考核分为季度服务质量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是核发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季度服务质量考核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由区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考核组由区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和社会监督员代表组成。考核组设组长1名,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部门有关人员担任考核组成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社会监督员由考核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乘客代表等担任。

第六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

(二)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考核组成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运管中心,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并承担具体考核事务等工作。

第八条  公交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和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指标体系见附件1),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考核和运营管理考核。

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包括第三方服务质量测评、行业评价等主要指标,占考核总分的70%。

运营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包括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线路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文明建设、监督检查等主要指标,占考核总分的30%。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20日前启动,3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质量考核中,第三方服务质量测评采用中介机构测评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并通报季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由季度考核加权平均后计入年度考核,行业评价通过现场评价、年末汇总、考核组成员报送等方式开展,每年度一次,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70-80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运营管理考核通过现场查看、随机抽查、企业报送等方式开展,每年度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70-80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按照组织考核、考核办公室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公示考核结果等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考核中有关服务、财务、运营数据等情况进行独立的中介测评、审计。

第十三条  受托从事中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二)与被考核者无利害关系,与行业管理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能够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三)具有公交行业测评和审计经验。

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和报表制度,相关台账将作为考核的验证材料备查。

(一)应当建立以营运报表、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统计制度,全面、详实地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营收等数据;营运报表、GPS等第一手统计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二)应当建立业务统计月报表和财务统计月报表制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每月向考核办公室上报一次。考核办公室应及时对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批或审核的线路里程不计入考核里程。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在完成自评报告及考核台账等相关考核材料后,于次年3月10日前向考核办公室递交年度考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考核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考核组。不符合要求的,考核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公交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收到考核办公室、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评价结论后,应当严格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结果。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可以到相关公交企业核实有关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考核组成员应当在相关审核结果上签字。

第十七条  考核组应结合服务质量考核和运营管理考核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并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是核算绩效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公交企业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一)服务质量考核年度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服务质量奖励。

(二)运营管理考核年度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运营管理奖励。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同等(含)以上责任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服务质量奖励和运营管理奖励。

(四)发生其他约定应当取消考核奖励情形的,取消当年度相应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相关管理人员职位和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区交通运输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doc

附件2:年度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doc

附件3:年度公交企业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docx

附件4:服务质量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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