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对《关于湾沚区鼓励商品住房团购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征集状态: 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4-09-10 00:002024-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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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商品住房去化,鼓励区内企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团购商品住房,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湾沚区鼓励商品住房团购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以书面、来电或邮件形式反馈至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0日(因时间紧急,经与区司法局沟通后,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缩短至10日,感谢您的支持参与!)

征集方式:欢迎社会各方人士通过书面、来电或邮件等渠道积极参与。也可以通过湾沚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延伸段行政二号楼八楼(邮政编码:241100)

联系人:倪万成

电话:0553-8791807

邮箱:2928804365@qq.com

2024年9月10日



关于湾沚区鼓励商品住房团购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商品住房去化,鼓励区内企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团购商品住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1.区(镇)级财政供养、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可作为一个单位参与团购;

2.区内法人单位可以组织团购,但联合团购组成不超过十家团购单位;

3.区内非法人单位可以组织团购,但联合团购组成不超过二十家团购单位;

4.区内户籍居民按所在村(社区)可作为一个单位参与团购;

5.上述第一至第三条人员须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及以上社保关系,第四条人员须为本区户籍一年以上居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湾沚区城关区域范围内的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一团购单位的购房人只可在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商品住房。

三、补贴标准

1.团购50套及以上,100套以下商品住宅,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2.团购100套及以上,150套以下商品住宅,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3.团购150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团购补贴可以与我区出台并在有效期内的其他购房奖励或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四、实施时间

团购执行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区住建局商品房网签时间为准(第一次网签时间)。

五、资格审查

1.区内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职工团购补贴向新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新芜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范围进行资格审查;

2.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职工团购补贴向新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委编办、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查;

3.区内户籍居民团购补贴向所在镇政府进行申报和资格审查;

4.工抵房、股权分配房、抵债房等非出资购买商品住房不享受团购补贴。

六、资金兑付

团购补贴资金由湾沚区财政局筹集发放。期房按照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的面积核算补贴资金;现房按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核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各办理单位发至申请人的金融账户。

七、附则

1.若申请撤销所购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办理所购商品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三年内转让房屋的购房人,需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2.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团购申请单位全面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投诉、信访、诉讼等问题处理工作,并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3.商品房团购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只可享受一次。

4.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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