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关于《芜湖市湾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 征集状态: 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4-02-04 00:002024-03-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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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现将《芜湖市湾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

也可以通过湾沚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王工,电话:0553-8828587

邮箱:1030861294@qq.com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

2024年2月4日


芜湖市湾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芜湖市湾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芜湖市湾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五条 调节金由湾沚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配合实施。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也可以在交易环节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合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六条 湾沚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 “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取得再转让收益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淮

第七条  缴纳标准:

(一)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应按成交地的增值收益,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1. 工业、采矿、仓储用地按成交上地增值收益的30%向区财政缴纳;

2.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成交土地增值收益的50%向区财政缴纳。

(二)结合入市地块实际情况,若无法核定入市成本的,则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实施。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情况缴纳调节金:

1.工业、采矿、仓储用地按成交价格20%向区财政缴纳: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成交价格40%向区财政缴纳。

第八条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再转让(租)时,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接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应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 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

(二) 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与被交换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分别扣除人市土地成交价款剩余部分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

(三)以出租方式再转租的,总租金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四)在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内,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赔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林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改交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交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毁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计提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须按照成交价款的规定征收率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再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缴款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入市地块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推送入市地块交易信息。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时间为合同约定成交价款缴清后 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足额向区财政缴纳调节金,或者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调节金。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区财政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时问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调节金,土地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和契税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调节金按照《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管理,由区财政部门按区乡两级4:6比例分成结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星、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由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调节金外,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沸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二十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虛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虛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或减少缴纳调节金的,由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者或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以上文件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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