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关于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20-07-03 10:49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量:
信件编号: 20200701002 来信时间: 2020-07-01 10:37:52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罗****
内容: 人社局的领导您好,我有如下四个问题: 问题1,企业多年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问题2,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不给员工保留一份全部被单位拿走,员工怎么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问题3,我在一家公司已经断断续续签过第四次劳动合同了,其间去了另一家劳动公司上班,最近一次合同签了一年即将到期,我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4,对于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给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我若是举报公司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望贵单位工作人员给我一个详细且满意的答复,不要敷衍了事,维权急切,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县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0-07-03 10:49:36

答复意见: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县人社局调查核实后,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多年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关于如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记录:(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者”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关于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该劳动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四、关于“对于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给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我若是举报公司,(公司)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人:徐雯(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2567782
联系人:周鹏(芜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233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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